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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圣经角度看三自原则的合理性2016-07-22
倪光道 丁光训主教在1984年8月5日三自组织成立三十周年纪念会上曾经明确地指出:“我们要从圣经看清‘三自’的本质,同其他信徒团结,坚定不移地努力实现‘三自’的本质。” 丁主教也说过:“三自爱国运动是正义的,合理的,必要的。它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也有重大的神学或属灵意义。”因此,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一,说“三自”有重大的神学或属灵意义,圣经根据在哪里?二,说“三自”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合不合圣经真理? 第一讲 从圣经关于教会地方性与普世性的启示看三自原则的合理性 说“三自”有重大的神学或属灵意义,因为它是基督教系统神学中教会论的组成部分,它的圣经根据显而易见。 第一节:教会的地方性 有初期教会历史书之称的《使徒行传》9章31节记载:“那时犹太、加利利、撒玛利亚各处的教会都得平安,被建立。”这给我们看到,教会一建立就是以地方冠名的。此后,新约圣经多有这样的词句:“在犹太的众教会”(徒16:5),“坚革哩教会”(罗16:1),“在哥林多神的教会”(林前1:2;林后1:1),“加拉太的各教会”(加1:2),“帖撒罗尼迦在父神和主耶稣基督里的教会”(帖前1:1;帖后1:1)等。可见,在教会建立、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查遍圣经也没有发现一个教会不是以地方冠名的。就是到了教会全体被提的时候,她还是带着地方性和民族性聚集在宝座和羔羊面前(启7:9-10)。正如丁主教所说的:“请大家设想,当新耶路撒冷自天而降,它东西南北十二座门向各国、各族、各民、各方的队伍开放,让他们通过的时候,我们中国教会将形成自己的一个队伍呢?还是仅作为其他队伍奉献盘中一张地图上的一点呢?” 教会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教会的地方性,“公教会必然是一个地方性教会,是某一城市或某一国家的教会——地方性、民族性和特殊性,这些是普世教会的必要标志”。由此可见,“三自”原则就是根据教会的地方性而提出来的,它始于教会初建的时候,贯于教会发展的过程,终于教会的全体被提。所以,我们始终坚持“三自”原则不动摇是完全符合圣经真理的。 圣经给我们看到一个事实:使徒时代各地教会都是独立自主的,所有事工都体现了“三自”原则。 圣经中的“自传”事工 耶路撒冷教会和外邦安提阿教会的礼仪极不相同,一个受割礼,一个不受割礼(徒15章)。保罗不仅没有把耶路撒冷教会的传统礼仪照搬给外邦教会,而且坚决抵制犹太门徒对外邦教会在“自传”方面的干涉,彼得、雅各等使徒都支持保罗的正确立场。这是圣经中的“自传”事工。 圣经中的“自治”事工 主耶稣是教会的元首,祂当然要统管教会的一切。然而,我们也不可忘记主耶稣说过的话:“谁是那忠心有见识的管家,主人派他管理家里的人,按时分粮给他们呢?”(路12:42)显然,主的话已经阐明了“自治”的三个要点: 一,“管理家里的人”,这是肯定了教会需要管理需要自治的原则; 二,“忠心有见识的管家”,这是讲明了管理人员的应有素质; 三,“按时分粮给他们”,这是说明了管理的实质是服务而不是辖制。 圣经记载,初期教会使徒主持,由门徒选出七个高素质的执事,就是为了管理好教会的事务。保罗也指出,“治理事的”是神所设立的职事之一(林前12:28)。保罗在各地传了福音,建立了教会,就选立长老,把他们交给神,由他们自主管理(徒14:23),并且提醒众长老在他离开之后,要为全群谨慎,抵制外来扰乱,防止内部混乱(徒20;25-35),这就是“自治”。保罗所说的“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提前5:17)这句话,显然含有自治要治好的意思。我们要想把自治治好,就必须明白主的教导:“你们知道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有大臣操权管束他们。只是你们中间不可这样。你们中间谁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谁为首,就必作你们的仆人。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侍,乃是要服侍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20:25-28)这就是说,我们要消弭那些“官本位”的封建残余意识,避免世俗化,这样才能把教会管理组织建设成为牧养型、服务型的侍奉团队。 圣经中的“自养”事工。 保罗不但阐明了信徒乐意奉献的原则(林前16:1-2,林后9:6-9,14),而且关爱其他传道人,阐明“靠福音养生”的原则(林前9:14),这是“自养”。 然而,“自养”并非自私,“自养”与互助决不矛盾,因为“自养”的“自”是教会的“自”,是以爱为核心的“自”,这就是圣经所说的“在爱中建立自己”(弗4:16)。所以,各地教会之间应当本着彼此相顾、彼此相助的精神,开展帮扶活动,使强的能帮助弱的,富的能帮助穷的。如经上所记:“乃要均平,就是要你们的富余,现在可以补他们的不足,使他们的富余,将来也可以补你们的不足,这就均平了”(林后8:14)。但我们更要明白,在互助中不可侵犯别人的教会主权,如果有谁有施于别人就要控制别人,叫受帮助的教会处于被支配的地位,那就是违背了“自养”原则。这种情况不符合教会本性,也不符合基督的爱。正因为如此,我们一方面很欢迎主内友好交往,互相帮助,一方面也坚决反对那些借帮助欲支配我们、危及我国教会主权的企图。 综上所述,正因为“三自”原则源自圣经,所以在世界教会历史上必有表现。坎特伯雷大主教伦西博士说:“在十六世纪,当改教者决定用英语来诵读《圣经》的时候,英吉利教会实践的就是一个三自运动。他们用人民的本国语言来制定了崇拜礼文。他们建立了一个安立甘教会,既不离开公教会的教义,又维护地方独立和自治原则。”早在1850年,英国圣公会差会干事长亨利·樊牧师就说:“传教士到了一个地方传教,要使当地教会有可能自治、自养、自传,传教士的工作是给当地教会这种可能,而不是施加他自己的影响给当地的人。”美国公理会差会干事鲁孚斯·安德逊(1796—1880)也说过:“当保罗设立了某地方的教会,他毫不犹豫地为这教会找出最好的人按立为长老,并且把自治、自养、自传的责任放在他的肩上。”美国圣公会传教士罗兰·艾伦(1868~1947)在1902年说:“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必须从教会开始建立的时候就建立起来。”所以说, “三自”原则是基于圣经的启示,不是中国教会最先发明,更不是1950年才有的。 第二节:教会地方性与普世性的关系 我们还要看到,圣经在肯定教会地方性的同时,也用多种方式阐明教会地方性与普世性的关系,如“七个金灯台”、“神的家”、“神的殿”,“基督的身体”等。 教会是“七个金灯台” 《启示录》1章11节和20节启示了“七个金灯台”就是“七个教会”的奥秘。对此,我们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要注意,金灯台是“七个”而不是一个,人子又是“在七个金灯台中间行走”(启2:1),而不是在某个金灯台登宝座去指挥别的金灯台。这显明了教会的地方性,说明各地教会是平等的,独立自主的。每个教会各有使者,各有特点,主对他们的评价和要求也各有不同。所以,每个教会的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教会的“三自”原则是不容忽视的。 二要注意,“七”也是一个完全的数目,并且圣灵写给七个教会的信,结尾都有一句同样的话:“圣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应当听。”这说明,各国各地教会虽然是独立自主的,但同蒙一位圣灵引导,在基督里是合而为一的,绝不可互不相干、自我孤立。主内交通、彼此分享,是不可或缺的,各国各地教会之间正常的联络与互助,是应当的。各地方教会,既独立,又联络,在基督里合而为一,就是真正的“七个金灯台”。 教会是“主的圣殿” 《以弗所书》2章21节记载:“各(或作‘全’)房靠祂联络得合式,渐渐成为主的圣殿。”值得注意的是,圣经首先突出“各房”,然后注明“各房”或作“全房”。这是启示我们,我们首先要承认“各”,同时也不可忽略“全”。圣殿既是“各房”,又是“全房”,“全”里有“各”,“各”合成“全”。“各房”,就是各地教会,即教会的地方性;“全房”,就是普世教会,即教会的普世性。这就是说,各地教会既是独立自主、彼此平等的,又是合而为一的——各地教会都要在独立自主、彼此平等的前提下靠主联络得合式。 教会是“神的家” 《以弗所书》3章15节记载:“天上地上的各(或作‘全’)家,都是从他得名。” 这里也有“各”与“全”两个字。圣经告诉我们,教会是神的家,信徒是神家里的人(弗2:19)。这个“家”,圣经称它为“各家”,也称它为“全家”。“各家”组成“全家”,“各家”即是“全家”。“各家”就是神在各国各地的地方性教会;“全家”就是普世教会或宇宙性教会。 从圣经看来,我们首先要注意“各家”,并要理解“各家”的含义。毫无疑问,既是“各家”,那么每个家都应当是独立自主的,他们各自有家庭成员,各自有生产经营,各自有收入支出,各自有治家之责,等等。所有这些,各家不能强求统一,外人无权干涉。若不是这样,就无所谓“各家”了。所以,“彼此尊重”是各国各地教会必须遵循的原则。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这“各家”就是“全家”,是一个大家庭,因为各家只有一位天父,大家同有神的生命。这就是说,各国各地教会在基督里要合而为一,因为各家虽有诸多不同,但有七个大同(弗4:1-6)。 教会是“基督的身体” 《以弗所书》4章4节记载:“身体只有一个”;12节记载:“建立基督的身体”;16节记载:“叫身体渐渐增长”。 这三节经文都说到“身体”。大家都知道,基督是教会的头,教会是基督的身体。身体只有一个,肢体却有许多。身体是由众肢体联络而成的。这就是说,普世性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地方性教会是身体上的肢体。所以,我们要明白两个原则:一,各国各地教会各自作肢体,乃是各有特色,各有功用,彼此之间是平等的,谁也无权作头管辖支配别国别地教会;二,因为教会的头只有一位基督,所以各国各地教会都要各自顺服主,并开展正常的主内交通,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总而言之,上述几点都是阐明“教会只有一个”的真正含义——普世教会是由各地教会联络而成的。“联络”的前提是承认“各房”、“各家”和“各体”的独立自主和平等关系。联络是合一而不是统一。教会只能靠主联络而合一,决不能搞人为的统一。正如《基督教神学手册》所说的:“在整个新约圣经中,地方教会的差异性并不会损及教会的合一。教会已经拥有一种合一,因为它同有神的呼召,而在不同文化与情境中,它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合一’不可以从社会或组织来解释,而必须从神学来看。”丁主教也说过:“教会的普世性就存在于众多地方教会的特殊性之中。地方教会就是教会的普世性和种种文化的特殊性相结合的所在。”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教会的地方性和普世性说明,教会既是独立自主的,又是合而为一的,二者决不矛盾。所以,我们既不能强调合而为一去抹杀独立自主,也不能强调独立自主去搞分裂主义。因为独立自主不是自我孤立,不是四分五裂。我们必须看到,教会的地方性、独立性与教会的普世性、合一性,能不能合理平衡,是衡量教会是否健康的重要准则。这是教会真理,也是“三自”原则。这个原则在圣经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 第三节:关于宗派问题 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思考:解放前那种宗派式的合一,例如中国圣公会的信徒,有的归属“大英圣公会”,有的归属“大美圣公会”;就是“自立会”,也分为“中华基督教自立会”和“中国耶稣教自立会”,各自成为系统,彼此互不交往,这是靠主联络得合式吗?这是合乎圣经原则的合一吗?当然不是。只有正确理解教会地方性与普世性的关系,放弃宗派主义,才有可能靠主联络得合式,才是普世教会的正常关系。“三自”原则就是坚持这个符合圣经、符合教会论的原则。我们所有主内的弟兄姊妹,不能因为自己的观点不同而无视这个教会真理。 众所周知,西方教会的模式是宗派林立,各自为政。当西方差会把福音向外传播的时候,也把他们的各种宗派带到世界各地。中国教会也受到严重影响。解放前,教派之间彼此攻讦,彼此拉羊,使得原本就很弱小的教会群体,因为内耗太多就更加弱小,所以外国差会投入那么大的人力、财力,用了那么多的时间,到解放时,全国信徒只有70万。而解放后,中国教会不仅脱离西方差会的控制,真正独立自立,而且实现联合礼拜,进入宗派后时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会体制。因此,中国教会绝大多数弟兄姊妹只知道自己是基督徒,是属于某地教会的,不知道自己属于什么宗派。这已经成为中国教会的主流现象。正是在这样的教会体制条件下,解放后至今只有六十多年,中国基督教信徒已经突破两千多万,增加了几十倍。这铁的事实,本值得普世教会为中国教会向神感恩。可是很遗憾,近些年来,海外一些宗派团体或个人,乘我国改革开放之机,纷纷进来,有的找老关系,要恢复旧宗派;有的找新对象,要制造新宗派。凡是过来人,对此都有反感;可是有的年轻同工同道却颇感新鲜,容易着迷。 对此,有香港的神学家分析说,宗派是历史的产物,“当宗派的组织日渐扩张,可能有不健康的情况,信仰如强调己派之尊,也易趋偏狭,树立门户之见。由于宗派间彼此排斥,信徒常向往无宗派或超宗派的教会。然而他们标榜这些表面形式,实质上仍是宗派,甚至在作风上更为排外,结果是使教会有更浓厚的宗派色彩。这种趋势对教会有很大的危害,不可不慎”,同时,基督徒要“重视纯正的信仰,不发展狭窄的宗派观念,不自立门户、不唯我独尊,却尊重其它在信仰上正确的教会,在传福音的事上彼此相交合作。随圣灵的引领,合力建立基督的身体。”也有台湾牧者说:“我告诉你们,台湾的教会,香港的教会,国外的教会那些宗派,真是巴不得进到中国的教会;把中国的教会再度变成圣公会、卫理会、浸信会等。求主怜悯,不要再回到那个景况。”“全世界到现在为止,只有中国教会更象约翰福音十七章里的合而为一。我们是否在这方面作一个全世界的榜样呢?” 所以,虽然我们的神学还缺乏教会论的建设,对中国教会的体制问题还缺乏深入的研究,但对于西方教会宗派林立与中国教会的合一现状,在神学上究竟哪一种合理的问题,我们不能含糊不清。这个问题,虽然各国教会都会根据自己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原因,按照自己的理由作出回答;但不可否认,作为基督教,我们的甄别标准,不是西方的传统,乃是共同的圣经。中国教会不能走宗派林立的老路,而要坚持“教会只有一个”的原则,强调各地教会靠主联络得合式。
思考题: 1, 教会的地方性跟“三自”原则有什么关系? 2, 圣经所记初期教会“三自”精神有哪些表现? 3, 如何理解“教会只有一个”的真理? 4, 教会地方性与普世性的关系对于“三自”原则有什么意义? 5, 搞宗派性体系是靠主联络得合式吗?
第二讲 从圣经关于福音使命与文化适应的启示看“自传”原则的合理性 因为“自传”是“三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需要专门讲一讲。所谓“自传”,其主要含义是:历世历代教会在各自的处境中要注重传教策略,要妥善处理福音使命与文化适应的关系。 第一节:“自传”原则的圣经根据 从耶路撒冷会议看“自传”原则 《使徒行传》15章记载,有几个法利赛教门的人,对归主的外邦弟兄们说:“你们若不按摩西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这就引发了教会史上一次著名的耶路撒冷会议大辩论,时间大约在公元49年。这是一次神学思想大调整。尽管旧约圣经明明记载,受割礼是神与人立约的证据,不受割礼就要被剪除(创17:9-14),但是这一次, 彼得却站起来说:“诸位弟兄,你们知道神早已在你们中间拣选了我,叫外邦人从我口中得听福音之道,而且相信。知道人心的神也为他们作了见证,赐圣灵给他们,正如给我们一样;又借着信,洁净了他们的心,并不分他们、我们。现在为什么试探神,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我们得救乃是因主耶稣的恩,和他们一样,这是我们所信的。”这说明,此刻的彼得,对福音使命与文化适应的关系已经认识得很清楚了。所以,在圣灵的带领下,这次会议能够顺利作出决议,并且发出通函,到各地传达。这次会议的结果,在“自传”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适应了福音在外邦传播的新环境、新任务。 从保罗的传教智慧看“自传”原则 保罗说:“向什么样的人,我就作什么样的人。无论如何总要救些人。凡我所做的,都是为福音的缘故,为要与人同得这福音的好处。”(林前9:22-23)这说明保罗传福音很有智慧,很讲究传教策略。举一个例子:他在雅典城传福音,不是大声疾呼定人拜偶象的罪,而是凭着属灵的智慧,巧妙地抓住当地人的“未识之神”作为切入点,并且善于使用当地文化中的诗句“我们也是他所生的”,使福音产生了亲和感,结出了果子。虽然有人讥诮他,“但有几个人贴近他,信了主,其中有亚略巴古的官丢尼修,并一个妇人,名叫大马哩,还有别人一同信从。”(徒17:23-34)这个结果,在充满偶像的雅典城,不能不说是一次重大突破。毫无疑问,这是保罗正确处理福音使命与文化适应的成功实践,体现了“自传”原则。 这个福音使命与文化适应的命题,也可以从四福音的同异看得清清楚楚。我们知道,四福音的主题是相同的,都是见证耶稣基督,宣扬福音真理。但福音书为什么会有四卷而不是只有一卷呢?这是因为,受书对象发生变化,福音书也要适应这个变化。福音的核心内容始终不会改变,但传福音的文化载体会有改变。《马太福音》起初主要是写给犹太人的,所以一打开就是犹太人所熟悉、所敬仰的亚伯拉罕和大卫——亚伯拉罕是他们的信心之父,大卫是他们心目中国家民族的象征。《马太福音》这样开篇,为要见证上帝向亚伯拉罕和大卫所应许的基督,已应验在耶稣身上。而《路加福音》主要是写给外邦人的,所以它的家谱就从耶稣开始一直追溯到人类的共同始祖亚当,以此见证耶稣是全人类的救主。特别是《约翰福音》,它与其他三福音的区别就更大了。我们都知道《约翰福音》成书最迟,于主后一百年在以弗所写成。当时,基督教已经进入外邦世界,神的福音所面对的是广大的希腊文化背景的人们,他们对亚伯拉罕和大卫都很陌生,对弥赛亚基督也难以接受。这是摆在当时基督教面前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希腊人如果想做基督徒,是否必须将他们的思想改变为犹太人的形式?基督教是否可以用希腊文化这个载体,来有效地传扬福音?也就是说,是否可以用希腊人容易理解、容易接受的方法,把基督教的福音介绍给他们呢?使徒约翰作了肯定的答复。因为他知道,任何信仰的传播,不但有赖于该信仰本身的力量而且也有赖于当代所接受它的程度,基督教会的责任就是要在希腊世界造成一种能够被接受的基督教信息。约翰找到了“道”的观念,这个共同点可以适合希腊人和犹太人双重世界的需要,这是属于两个民族的传统,又为两个民族所能明白的思想。这就产生了“道成肉身”的信息。约翰这样做,不是改变基督教的信仰,而是应用希腊文化这个载体向希腊人传扬福音。四福音的同异这个事实说明,福音的传播必须考虑如何与宣教对象的文化相适应。这是“自传”原则最根本的圣经依据。 我们再看一个例子。《马太福音》16章记载,神指示彼得,使他认识耶稣“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五旬节圣灵充满之后,彼得传福音作见证说:“以色列全家当确实地知道,你们钉在十字架上的这位耶稣,神已经立他为基督了”。(徒2:16)虽然这个见证很宝贝,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彼得这个见证,当时只对“以色列全家”说,并没有对“外邦人”说,因为那个时候,他还有浓厚的犹太人传统观念,认为外邦人都是不洁净之物,基督只是犹太人的救主,而不是外邦人的救主,甚至他来到哥尼流家,开场白还是说:“你们知道,犹太人和别国的人亲近来往是不合例的”(徒10:28)。主正是为了帮助彼得转变观念,使他能够正确认识福音使命与文化适应的关系,用了三个方法来造就他:一,约帕异象(徒10:9-16);二,圣灵启示(徒10:19-20);三,在哥尼流家的经历(徒10:3-6,22)。当彼得在哥尼流家传讲主耶稣的时候,圣灵就降在一切听道的人身上,到了此刻,他的观念才发生根本变化,才说:“这些人既受了圣灵,与我们一样,谁能禁止用水给他们施洗呢?”(徒10;44-47)从此,外邦福音的大门打开了,安提阿教会也诞生了。 上述圣经所启示的福音使命与文化适应的自传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所以在世世代代的传教运动中处处表现出来,而且也产生了基督教神学的宣教学或传教学。不少学者和牧者都从宣教学或传教学的角度来论述中国基督教的三自爱国运动。 第二节:中国教会的自传研究 我们知道,“自传”不只是由中国传道人自己来传,更是要传合乎圣经启示的、符合中国处境、融会中国文化的福音信息。这跟释经学和讲道神学密切相关。释经学和讲道神学告诉我们,释经和讲道都必须注重处境化。这个原则应用于中国教会的“自传”事工,就要注重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只有这样,我们的讲台信息才能真正“按时分粮”。 我们中国传道人在自己的祖国传扬福音,就有一个如何面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问题。举一个例子。长期以来,我们大家都认为,基督教的原罪说与儒家的性善论是根本不同、完全对立的。因此,教内和教外都有人拿这个话题来彼此对抗。这样的结果,既不利于福音见证,又不利于社会和谐。可喜的是,有学者经过认真的研究,得出新的结论,认为基督教的原罪说与儒家的性善论不相矛盾,甚至是“中西文化的一个趋同点”。因为关于人性问题,在我国历史上就有孟子和荀子之间的不同。荀子提出“性恶”说,与孟子的性善论相抗衡。“历史事实是,后世儒家的心性之学以道德本质和自然本能的张力为特征,这一张力是性善说和性恶说共同造成的。”所以,“先秦以后的儒家致力于寻求性善与性恶的‘中道’。东汉初期的王充在《论衡》的《本性篇》中列举了七种人性观。除孟荀之说外,其余五种可以说都是介于孟荀之间的‘中道’,后世儒家基本上也是沿着这一方向阐述人性论的。我们所说的‘中道’,有两种情况,一是平等对待性善论和性恶论,将两者相调和,甚至相混合;二是以性善论为基本价值取向,接受性恶论的某些因素。”这个历史事实说明,中国传统的人性论发展结果实际上与基督教神学的原罪说不相矛盾。因为人性在基督教传统中首先指自由意志、其次指良心、再次指理性。这些都是现实的人所具有的善的本性。正如基督教神学家托马斯所说:“人性并不因为罪而完全腐败到全然没有本然之善的地步,因而人有可能在本性遭腐败的状态也能依其本性做一些具体的善事。”保罗承认教外人的“是非之心”(罗2:15),可证明这一点。因为人是按着神的形象和样式造的(创2:26),所以人性本是善的,即使始祖亚当犯罪以后产生人类的“原罪”,也不能把人性的软弱说得太过份。况且,圣经所说的“罪”(sin),不是专指触犯刑法的罪行,而是泛指“错、弱、惰、缺”等负面性格。因此,很多神学家不愿将原罪说等同于性恶论,也不与性善论相冲突,这实质上采取了“中道”的态度。 这种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基督教自传事工和神学思想建设很有帮助。十几年来,我国基督教在神学思想建设中已经面对种种现实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研讨,取得了不少成果。这里仅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关于信与不信“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的问题。最近还有美国牧师在我国某地教会讲道说:“基督徒不能同非基督徒结婚”。诚然,我们都希望在主内找到合适的对象。但是,这在我们中国实在很难。那怎么办呢?关键的问题是:圣经是不是绝对禁止与不信的人通婚?我们看几处圣经:以色列人是严禁与外邦人通婚的,但圣经里也记着例外的事。一是约瑟在埃及娶了法老所赐的亚西纳为妻(创41:45);二是摩西娶外邦古实女子为妻(民12:1-15);三是亚哈随鲁王娶犹太女子以斯帖作王后。这三个例子,至少可以说明,神对他们的婚姻没有反对。 《哥林多前书》7章12-15节记载:“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若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彼得前书》3章1节记载:“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由此可见,我们对于信与不信者的婚姻问题,不可有绝对化的观点,不可把西方人的观点当作圣经真理。 第二个例子。在中国教会里,不少弟兄姊妹将大红龙与中国龙混为一谈。特别是,听到国外有人说“羔羊征服中国龙”,不觉得有什么错;听到邪教“东方闪电”把中国说成“大红龙国家”,也不知如何驳斥。这是什么原因?显然是中国基督徒在听信福音的同时,不知不觉中接受了西方文化的结果。因为西方传教士当初到中国来传福音,没有把福音真理与西方文化剥离开来,中国基督徒也没有这种辨别能力,所以根本不知道这是一种基督福音与西方文化相混淆的结果,更不知道这是对圣经的一种误解。 我们该怎样理解这个问题呢? 首先,我们要注意《启示录》12章第9节圣经对“大红龙”的解释:“大龙就是那古蛇,名叫魔鬼,又叫撒但,是迷惑普天下的”。圣经的意思很清楚:大红龙是象征凶恶杀人的魔鬼作为,古蛇是象征说谎敌挡神的撒但本性。二者同指那恶者。本章第15-16节的表述也值得注意:“蛇就在妇人身后,从口中吐出水来,像河一样,要将妇人冲去。地却帮助妇人,开口吞了从龙口吐出来的水。”第15节的“蛇”,第16节变成“龙”,可见那恶者既有蛇的诡诈又有龙的凶恶。 我们还要懂得,大红龙之所以跟中国龙完全不同,根本原因是由于西方文化与中国文化的不同。2008年4月8日的《参考消息》刊登了西方记者撰写的《龙来了》一文,说:“中国的龙……是一种通常脾气温和的动物,为人们兴云布雨,令家庭多子多孙——龙凤呈祥代表着快乐的婚姻生活。……在西方人看来,这群动物张牙舞爪,大部分是红色的,令人畏惧。”所以,我们在正确理解圣经的同时,也要正视东、西方的文化差异,分清中国龙与大红龙的不同含义,以免将象征祥和的中国龙跟象征魔鬼的大红龙等同起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学者对“龙”字欧译问题作过专门的学术研究,这对我们正确理解《启示录》12章中的“龙”很有帮助。例如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副研究员、台湾师范大学翻译研究所合聘副教授李奭学的研究成果《西秦饮渭水,东洛荐河图——我所知道的‘龙’字欧译始末》一文,以大量历史资料证明“龙乃中国文化特有,西方传统并无是类动物”,因为“希伯来文中绝无英文‘dragon’的对应字”,“在欧文中难以觅得‘龙’的对应字”,所以造成《启示录》中“龙”字的“误译”,并且“以讹传讹”直到如今。现将该文的“摘要”部分抄录于下:“中文‘龙’字所指原和英文‘dragon’所指不同,不过历来却将两者互换,而且相沿成习。本文无意讨论‘龙’字欧译的正确方法,所感兴趣者乃‘龙’字何以史上定型成为英文的‘dragon’一字。后者的欧语源头,可由法文而上溯意大利文,终结于拉丁文的‘draco’与希腊文的‘drakon’。‘史上’可见最早将‘龙’译为这一系统的欧文著作系一二七一年《光明之城》中之所载。然而此书的中古意大利文本迄今难见,可考者故应以《马可波罗游记》始之。其中所用意大利文‘dragone’或‘dragoni’的字典形‘drago’乃出即出自拉丁文的‘draco’。话虽如此,马可波罗其人其事迄今仍争议不断,所以就信史衡之,‘龙’字最早之出以欧语者,乃利玛窦与罗明坚所编之《葡华字典》,事在一五八三迄八八年间,而他们所用者乃葡文之复合字‘dicha-serpens’。二氏使用源出拉丁系统的‘draco’一字所译,反为中文‘蛟’字。不过中国古来蛟龙几乎不分,所以我们也可谓最早以葡文‘dragao’译‘龙’者乃利玛窦与罗明坚,而从反方向将‘draco’译为‘龙’者则为一六0二龙华民所出的《圣若撒法始末》。中国‘龙’与英文‘dragon’并译,其事则更晚,已一八一五年。其时马礼逊编《英华字典》,先沿拉丁文译‘龙’,其后再附以我们今日已知的英文字。” 正是因此,先译的新约圣经出现“龙”字,而后译的旧约圣经就译为“鳄鱼”,同时也称之为“蛇”。其中《以赛亚书》27章1节说得特别清楚:“到那日,耶和华必用祂刚硬有力的大刀刑罚鳄鱼,就是那快行的蛇;刑罚鳄鱼,就是那曲行的蛇”。 总之,“‘dragon’和‘龙’本为牛头与马嘴,泾渭判然,不能互译,孺子可解。”因此,中文圣经所误译的“龙”跟中国“龙”更是风马牛不相及。所以,我们不能把“羔羊征服大红龙”说成是“羔羊征服中国龙”。我们坚信羔羊必胜,大龙必败。同时也要清楚地知道:“此龙非彼龙”——中国龙是吉祥之物,跟西方的龙完全不同。虽然基督徒有不参与舞龙、赛龙舟等活动的自由,但不可将拒绝与中国龙文化有染看成是抵抗大红龙。我们要在保持基督教的核心信仰在中国文化载体中始终不变的同时,也要叫某些非核心的西方元素在新的文化载体中自然消除。由此可见,坚持自传原则和自传要传好,就必须对类似的问题根据圣经在神学上作出恰当的处理。
思考题: 1. 四福音的同异对“自传”有什么启示? 2. 彼得观念的转变,对于“自传”有什么意义? 3. 耶路撒冷大会对于“自传”的发展有什么意义? 4. 保罗在哪些方面显出“自传”的智慧? 5. 中国教会的“自传”研究或神学思想建设有哪些成果? 第三讲 从圣经启示看爱国爱教的合理性 “三自”不仅有重大的神学或属灵意义,也有鲜明的政治意义。爱国是政治。“三自”加上“爱国”二字,更加突显了“三自”的政治意义。对此,我们不能回避,必须正确面对。因为圣经虽然是一本关于宗教方面的书,但不是孤立地谈宗教,对于政治问题,圣经不是避而不谈,乃是给了我们诸多明确的伦理指引。 第一节:圣经中的爱国精神 圣经证明万国的神圣性 教会的地方性已经决定了每个教会都处在特定的国家里。这不仅仅只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且,圣经充分肯定了它的神圣性。我们看下例经文: 《创世记》12章1-2节:“耶和华对亚伯兰说:‘你要离开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我必叫你成为大国,我必赐福给你,叫你的名为大,你也要叫别人得福。’” 《申命记》32章8节:“至高者将地业赐给万邦,……立定万民的疆界。” 《诗篇》74篇17节:“地的一切疆界,是你所立。” 《使徒行传》17章26节:“祂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住在全地上,并且预先定准他们的年限和住的疆界。” 既然“成为大国”是神对亚伯兰应许的内容之一,既然万邦、万族、万民的疆界都是神所立定的,所以每个国家都具有神圣的意义,爱国就是理所当然的了。正是因此,当我们听到“祖国的神圣领土不容侵犯”的话,就会打心底里叫阿门。我们还要注意到,《罗马书》的开头(1:5)与末尾(16:26)都出现“万国”一词。这说明,福音要传遍万国,但不是因此要否定万国,更不是叫蒙恩的人离弃自己的祖国。 圣经赞许爱国主义 圣经说:“神就是爱”(约一4:8、16);“神爱世人”(约3:16);“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爱,这三样,其中最大的是爱”(林前13:13)。《利未记》记载了“爱人如己”(利19:18)和“爱他如己”(利19:34)两条律法。我们要问:“爱人如己”和“爱他如己”的意义是一样的,那为什么要规定两条呢?这是因为,上帝知道以色列人的爱比较狭隘,往往鄙视外人而单爱同民族同信仰的人,所以特地另外规定“爱他如己”这一条,目的是维护同一个国家不同民众之间的和谐关系。照此原则,新约圣经也教导我们说:“你们要追求与众人和睦”(来12:14);“有了爱弟兄的心,又要加上爱众人的心”(彼后1:7);“又愿主叫你们彼此相爱的心,并爱众人的心,都能增长、充足,如同我们爱你们一样”(帖前3:12)。因此,我们可以肯定,中国基督徒热爱自己的祖国,完全符合“上帝爱世人”的福音真理,也是在遵行“爱人如己”的诫命。所以,基督徒对与我们同属一国的人,无论是不是同民族同信仰,都要凭爱心对待,都要和睦相处。这是爱国主义的应有表现。 我们看几位圣经人物。主耶稣道成肉身降世,虽然是作全人类的救主,但祂没有成为无国籍的游民,祂具有特定的国籍,特定的民族。祂的爱国热忱显而易见。当祂看到自己的民族处于罗马统治之下,看到首都耶路撒冷,就禁不住为之哀哭(路19:41-44)。我们看旧约时代的但以理,他身处巴比伦,心却向着祖国,每逢祈祷,都朝向耶路撒冷(但6:10)。我们也看新约时代的保罗,他的同胞以色列人虽然不信基督,但他爱他们的心非常真挚,他甚至说:“为我弟兄、我骨肉之亲,就是自己被诅咒,与基督分离,我也愿意”(罗9:3)。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符合圣经伦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爱人如己”的要求,因此我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是理所当然的。邓小平说过:“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丁主教曾经用基督教的语言对社会主义作了解读,说:“把爱普及到大众,这就是社会主义的目的。社会主义是大规模的爱,有组织的爱,形成为社会制度的爱。”“作为一个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能体现爱。” 西方社会学家阿尔文·施密特在《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里说:“社会主义只有在所有的个体都没有罪,总是谋求邻舍的最大利益的假设上才行得通。但是,这种人不存在。因为无论《旧约》还是《新约》都教导说,人是堕落、有罪的受造物,人不会首先谋求其邻舍的福利。” 听了这话,我们有何感想?我们不妨按照阿尔文•施密特的说法作一个推理:人是堕落、有罪的受造物,不会首先谋求其邻舍的福利,所以社会主义是行不通的——这说明了什么?显然是说明:不是社会主义不好,而是人的素质不好,所以达不到社会主义的要求;那么,堕落有罪之人可以行得通的资本主义,其本质如何,就不言自明了。我们知道,虽然资本主义相对封建社会而言在历史上有进步的作用,现在也有先进的地方,但西方资本主义若没有新教伦理起作用,其恶欲膨胀的后果将不堪设想!近几年这场殃及全球的金融危机说明,以“爱人如己”为核心的圣经伦理,对资本主义的“自利机制”要起到约束和抑制作用,要部分抵消资本主义唯利是图价值观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爱人如己”的诫命跟资本主义的本质是相冲突的,而跟社会主义理想倒是很吻合的。毫无疑问,圣经伦理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按照阿尔文·施密特的话再作一次推理:阿尔文·施密特和我们都知道,基督徒是神的儿女,不再是堕落之人,圣经也教导我们不要单顾自己,乃要谋求邻舍的福利。因此阿尔文·施密特在下文承认:“基督教不反对个人变富,但是表面的富裕不是它的最终目的。基督徒总是希望使用他们获得的财富来荣耀上帝并谋求邻舍的福利,就像路德和加尔文经常强调的那样。”所以,对于基督徒来说,社会主义应当是行得通的,我们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是天经地义的。因此,在现阶段,我们应当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多作贡献。这是我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体表现。我们不可误解“不要爱世界”和“贪财是万恶之根”这类经训,而应当正确理解圣经,既用圣经中亚伯拉罕、波阿斯和才德妇人等优秀人物鼓励神的儿女勤劳致富,叫大家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同时也用圣经中大量的伦理教导,唤醒基督徒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自律本能,勉励大家注重道德品质的见证,充分发挥“社会良心”的作用。 第二节:中国基督徒在爱国方面的两个认识问题 问题之一。毋庸违言,我们有的弟兄姊妹说起爱国总觉得有点别扭。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执政党是不信基督教的。我们对这些弟兄姊妹说,美国人都很爱国,他们的教堂里也挂着国旗呢。这些弟兄姊妹就会反驳说,美国的总统也是信主的,他们当然要爱国要挂国旗啦!这个问题我们应当怎么看? 我们看圣经:“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13:1)请想想,既然“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那么掌权者就没有信或不信之分;既然“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就不会把我国的执政党排除在外。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执政党是不信的,对自己的祖国就爱不起来。基督教的信仰和伦理不允许我们的心胸这么狭窄。 《以赛亚书》45章1-5节给我们看到:神所膏的古列(居鲁士),并非信徒,神说:“你虽然不认识我,我也加给你名号。……你虽不认识我,我必给你束腰。”《提摩太前书》2章1-3节说:“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这是好的,在神我们救主面前可悦纳。”这里也没有信与不信之分。雅各为不信的法老祝福(创47:7)就是一例。因此,我们不能把神所赐的权柄只限于信的人。不要忘记,神的权柄统管万有,基督不只是教会的元首,还是世上君王的元首(启1:5)。况且,我国执政党是无神论,但我们的国家不是无神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人说,无神论者执政掌权,不会因为自己有宗教信仰而去偏袒同信仰的人,倒比较容易“凭公义行政”,“藉公平掌权”(赛32:1)。这话不无道理。我们必须承认,世上各国,都是由各种不同宗教信仰或没有宗教信仰的公民组成的,所以,神要使用教内的圣职人员作“用人”(太20:26)来管理教会,也要使用教外的政府官员作“用人”(罗13:4)为民执政管理国家事务。从这个角度来说,不信的掌权执政者虽然不在教会之内,却也不在上帝之外。 问题之二。有些弟兄姊妹内心存在一个矛盾:不爱国觉得良心有亏,而爱国爱教,把爱国摆在爱教之前,又觉得不妥。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我们看《彼得前书》2章17节:“务要尊敬众人,亲爱教中的弟兄,敬畏上帝,尊敬君王。”这节经文用“务要”一词,将众人、弟兄、上帝、君王四者联成一个整体,既说明了爱国爱教的一致性,又说明了爱国爱教的次序是没有问题的。为什么呢?我们只要注意众人、弟兄、上帝、君王四者的排列次序就可以明白了。这说明,如果觉得爱国爱教的次序不妥,那么这节经文的次序也要改成:第一,敬畏上帝;第二,亲爱教中的弟兄;第三,尊敬君王;第四,尊敬众人。这样把上帝和弟兄摆在前面,君王和众人摆在后面,是不是更好?但我们都知道,圣经不能改。既然圣经不能改,那只能是我们的观念要改,把我们观念改得更加符合圣经。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爱神爱人是一致的,在不同的背景下对次序表述不同,并不妨碍二者不可分的关系。其实,“爱国爱教”的表述体现了基督徒对教外众人的尊重,从而使基督徒更多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我们若能明白这一点,对爱国爱教的次序就不会有顾虑了。 概括而言,我们中国基督徒讲爱国,不只是口头表态,乃要有实际表现。这种表现必然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密不可分,必然与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密不可分,必然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密不可分。这样的爱国,是神喜人欢的大好事,我们必须坚持到底,决不动摇。
思考题: 1,教会有普世性就可以不受国界限制吗?国家的神圣性有哪些圣经根据? 2,圣经中有哪些赞许爱国主义的伦理指引和典型人物? 3,我们热爱社会主义的祖国符合哪些圣经原则? 4,我国执政党是不信的为什么我们也要爱国? 5,爱国爱教的次序合乎圣经原则吗?
第四讲 从圣经伦理看当代中国政教关系的合理性 论到爱国爱教,必然涉及政教关系。关于政教关系问题,圣经的态度非常明朗,篇幅也不吝惜,既有许多事实例子,又有大量伦理教导。 第一节:圣经中政教关系的事例 旧约圣经记载,约瑟在埃及作宰相(创45:8),但以理在巴比伦当总督(但6:1-3),尼希米在书珊城作亚达薛西王的酒政(尼1:11),后来作犹大地的省长(尼5:14-15),末底改作亚哈随鲁王的宰相(斯10:3)等等。这些属神的人,在他们的处境中,既坚守自己的信仰,又有美好的品德,与掌权者保持了很正常的关系。圣经记载这些事实,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在新约圣经里,最为突出的有《罗马书》十三章‚《提多书》第三章和《彼得前书》第二章。这些经文都有政教关系的伦理教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提多书》第一章讲选立圣职,第二章讲纯正道理,第三章讲顺服作官的。我们总不能说第一、第二章是属灵的,第三章是属世的吧?这三章都是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都是神的话,我们对圣经的看法不能有偏差!还有,《彼得前书》第二章上半章强调了教会应有自己独特的属灵性和神圣性;下半章紧接着明确指出:不管基督徒处在怎样的环境里,都要按照神的旨意好好地生活,在世人中“应当品行端正”,其中特别突出了政教关系问题。圣经把这两个不同的内容放在同一章里讲,足以证明二者必须兼顾,不可偏废;足以证明实现政教关系的和谐,是天经地义的。圣经绝没有把顺服掌权者看成是属世的事。所以,我们要专门对《彼得前书》第二章下半章和《罗马书》十三章的相关内容作一些思考。 圣经告诉我们,基督教会之所以要搞好政教关系,根本原因是“为主的缘故”(彼前2:13)。保罗也说过:“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13:1-2)两位使徒都是从信仰的高度看政教关系,为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为要说服我们“必须顺服”(罗13:5)。这说明,凡真正为主的缘故,就要注意政教关系的和谐;否则,就不是为主的缘故,倒有可能是自己私欲恶毒的显露。 那么,我们要顺服什么呢?圣经说到三个方面: (1)“顺服人的一切制度”; (2)顺服“在上的君王”; (3)顺服“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 这三个方面构成顺服掌权者的一个整体。而其中“人的一切制度”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它体现了君王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意旨和权威,也是臣宰们办事的准则(现代人说是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人的一切制度”是指神藉着国家掌权者所设立所制订的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管理人的一切制度,是指与人有关有益的所有制度,包括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体现这些制度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政府法规和法令(参《圣经启导本》1813页)。 我们看两个榜样: 先看主耶稣自己。祂虽然是神的儿子,比万有都大,但是祂成为人子的时候,就有人的样式,顺服人的制度,依法纳了人丁税(太17:24-27)。 再看主的母亲马利亚。当她身孕重的时候,罗马皇帝亚古士督颁布命令,叫国人都办理户口登记。马利亚有没有因为自己是属神的,所怀的胎又是神的儿子,就不听从?没有。稀奇的是,正因为马利亚顺服了人的制度,听从了王的命令,使神关于圣子降生在伯利恒的预言得以准确地应验。 所以,基督徒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是理所当然的,而成了基督徒就与人的一切制度作对,倒是不正常了。当然,我们若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就得了解这些制度,不了解,怎能顺服呢?不了解,怎能避免无知和莽动呢?这说明,基督徒学习法律知识是必要的,作法盲是不应该的。正如戈佩特所说的:“新约的社会伦理学……以一个指示开始,那些蒙召作信徒的人应该支持他们身处其中的社会制度,并根据‘有关的逰戏规则’行事。” 这些都说明,顺服掌权者、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搞好政教关系,是基督徒应有的品行之一,是圣经所强调的应有责任,所以我们不能把它跟顺服神对立起来。 第二节:政教关系中自由与责任的问题 《彼得前书》2章15-16节:“因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们行善,可以堵住那糊涂无知人的口。你们虽是自由的,却不可藉着自由遮盖恶毒,总要作神的仆人”。我们只要把这两节经文放在本章13-17节整段经文里,就可以看到,这里的“行善”,是指上文“顺服人的一切制度”,顺服掌权者。圣经的意思很清楚,这种顺服是一种行善的表现,符合神的旨意。这里的“自由”,也是有关政教关系的。这就是说,基督徒在自己的国家里如何享受公民的自由权利,如何看待宗教信仰自由与政府及政策法规的关系,是一个圣经所关注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其实,这两节经文是阐明了基督徒在政教关系中当明白的自由权利与责任义务的关系问题。我们要注意,经文中出现“不可藉着自由遮盖恶毒”这句话,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的。这说明,在政教关系方面,基督徒当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弊端。例如,有人只强调信仰自由的权利,却对“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这类经文视而不见,因此对抗执政掌权者,不顺服人的一切制度,违反政府政策法令,给教会造成严重损失,还以为是有信心、有勇气,还以为是讨神的喜欢、不讨人的喜欢。这就有“用自由遮盖恶毒”之嫌了。所以我们也要注意,这处经文里似乎有一对矛盾:既说“你们虽是自由的”,又说“总要作神的仆人”。“自由”与“仆人”是一对矛盾。其实,这不是矛盾,而是对立的统一。作神的仆人就是作神的奴仆,似乎没有自由;其实,只有作神的奴仆,受神的约束,才会有真正的自由。如果作罪的奴仆,违法乱纪的,就必丧失自由。 《圣经启导本》在解释《彼得前书》2章13-17节经文时指出:“自由不是放纵。基督徒所宝爱的是脱离罪的奴役可以侍奉神的自由,而非不理法纪、打乱社会秩序的放纵。”马丁路得有一句经典的话,他说:“基督徒完全自由,是一切的主人,不受任何人支配;基督徒完全顺服,是一切的奴仆,受所有人支配。”巴克莱也指出:“基督徒的自由并不是意味我们可以任意而行;乃是自由地去作我们应该作的事。”这些都说明,顺服掌权者、顺服人的一切制度,合乎神的旨意,是基督徒应有的品行之一,所以我们不能把顺服掌权者、顺服人的一切制度跟顺服神对立起来。尤其是现在,人们喜欢讲人权,讲民主和自由,往往认为现在讲顺服掌权者、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有点背时。我却不这么认为。因为圣经的原则没有过时,时代在变,神的话不会变,现代基督徒在追求民主自由的时候,必须切记圣经的教导:“不可藉着自由遮盖恶毒”。这就是说,通过合理合法正当的途径争取民主权利,享受自由生活,是无可非议的;而采取不合法不正当的方法欲去争民主、争自由,或者怀着恶毒的目的从事违法乱纪活动,那肯定是圣经所反对的。 当然,如果什么时候出现侵犯我们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制度,那我们就要坚决拒绝。因为我们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是有原则的,这原则一是“为主的缘故”,而不是屈服人的淫威;二是顺服的对象乃指“罚恶赏善”的掌权者,而不是贪赃枉法的官员。尽管如此,我们拒绝的时候,还是要讲究智慧和策略,拒绝的理由必须充足,必须合法,拒绝的方式方法必须是社会所容许的。说到底,还是不能忘记“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所以,为了正常的政教关系不被骚扰,为了教会的自由权利不受损害,基督徒一定要保持自由与责任的统一,自觉地遵纪守法,在社会上活出一种受真理约束的真自由。 第三节:需要明白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有些弟兄姊妹说,你根据圣经说要顺服掌权者、顺服人的一切制度,而我们也看到圣经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徒5:29)。这该如何理解? 我们看《使徒行传》5章29节的上下文就可以知道,彼得和众使徒在“殿里”传道教训人,大祭司和守殿官却严严地禁止。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使徒才对大祭司和守殿官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由此可见,使徒这样说是有特殊的背景,我们不能错误理解,不能随意应用。在“文革”期间,教堂关闭,我们只能在信徒家里聚会,那时有人禁止,我们就是不听,因为我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而如今,我们在教堂里聚会讲道,谁会禁止?若有人禁止,谁会听他?不但不听,还可以指控他触犯了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给了我们这样的权利。所以,“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句话是在特殊情况下应用的,我们不可滥用,更不可用来为自己的不守法作掩护。我们若能这样正确理解,就不会觉得圣经有矛盾,也不会错用圣经了。 第二个问题:有的弟兄姊妹说,中国的执政党是无神论者,他们对有神论者的关心会有政治目的。对此,我们应当怎么看? 有一位海外华人弟兄说得很明白:“有些海外人士指责中国政府利用公开的宗教以达到政治的目的。这个指责的一个缺陷是没有很清楚地看到‘政治目的’在不同时代的差别。若在中国意识形态挂帅的几十年前,‘政治目的’的内涵还比较清楚。然而今日的中国政府已经在淡化意识形态,强调‘和谐社会’的公共福利目标。如果现阶段的‘政治目的’是公共福利,那么要求宗教团体参与促进这一目标似无不妥的地方,因为为邻舍求福,为社会求公义与安宁一直也是宗教的目标之一。”所以,我们不能无视一个事实,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已经有了丰富的最新成果,在宗教问题上,也是如此。我国的宗教理论研究也经历了由“鸦片论”到“文化论”和“适应论”,目前正向“和谐论”和“积极论”转变。这种转变,给宗教界营造了更加宽松祥和的文化氛围;这样的政治目的,给了广大基督徒和教牧人员更多的民主权利和展示自己的机会,我们应当抓住机遇,多作众人以为美的事,用事实证明基督教存在的价值。 结语 现在,我要总结说几句话。 “三自”本身虽然不是我们的信仰,但“三自”原则符合爱神爱人、荣神益人的信仰要求。所以,有人说“信三自不得救”,是不应该的。虽然这句话本身没有错,但这是莫须有的事,是不应该说的——我们有谁说过“要信三自才得救”呢? 总之,“三自”既是理论,又是实践,也是组织。“三自”理论是办好教会的指导原则;“三自”实践体现在教会事工的方方面面;“三自”组织是“以办好教会为己任”、为教会提供各种服务的工作机构。 所以,我们认真查考圣经,从圣经角度认识“三自”原则的合理性,是非常必要的。但愿主祝福我们众人,叫我们能够放下成见,服从真理,同心合意兴旺福音,彼此相爱办好教会。
思考题: 1,基督徒为什么要重视政教关系的正常化? 2,实现政教关系正常化的重点是什么? 3,如何理解“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4,如何理解执政党善待宗教的政治目的?
———————————————————————————— 参考书: 1,《圣经启导本》,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 2,《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文选》之一,之二。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 3,《邓小平文选》第3卷 4,《丁光训文集》,译林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南京 5,巴克莱:《约翰福音》,香港文艺出版社 6,阿尔文•施密特:《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 7,《基督宗教与中国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 8,余国良:《拆毁了中间隔断的墙》,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年11月出版 9,史葛·麦克奈特:国际释经应用系列60《彼得前书》,香港,汉语圣经协会有限公司,2004年10月出版 10,李奭学:《西秦饮渭水,东洛荐河图——我所知道的‘龙’字欧译始末》 11,拙作:《论三自的本质》,载于《信与行》一书,中国基督教两会2007年12月出版 12,拙作:《从圣经看三自》,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89年3月出版 13,拙作:《圣经中的自由观》,载《浙江神学志》第二期,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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